(2016)苏04刑更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程光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更1059号罪犯程光辉。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出(2011)泰靖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本院以(2013)常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常刑执字第31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程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记奖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程光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刑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程光辉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程光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审判员 费亮审判员 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