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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饶万忠诉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01民初42号原告:饶万忠,云南省会泽县人,现住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73号银海花园北区物业管理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恒勋、张萌,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万忠诉被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万忠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饶万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饶万忠负担。审判员  阳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