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郜某甲与郜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甲,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郜某甲。被执行人郜某乙。本院在执行郜某甲诉郜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