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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郜某甲与郜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某甲,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郜某甲。被执行人郜某乙。本院在执行郜某甲诉郜某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