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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树良、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良,林某,谢某,徐某,张某甲,黄某,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1刑初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树良(别名“赵壁良”、“良哥”),农民。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于2010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别名“七九”),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2月5日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阜山边防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别名“七二”、“光头强”),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身体受伤,2016年2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别名“伟哥”),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别名“阿杰”),居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别名“弟弟”),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阳朔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等人分工负责,先后在阳朔县普益乡小湾村、高田镇大学山嵅村、富绢村开设赌场,以买股分红的方式筹资坐庄,用“干子宝”的形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2015年6月15日,上述人员决定将赌场搬至高田镇乐响村,并联系了被告人张某乙进行选址,并由张某乙布置赌场。次日15时许,该赌场开始聚众赌博,当晚21时许,该赌场再次聚集了百余人进行赌博,24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部分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21万余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赵树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张某乙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等人分工负责,先后在阳朔县普益乡小湾村、高田镇大学山嵅村、富绢村开设赌场,以自己参股及允许他人参股的方式筹资坐庄,用“干子宝”的形式召集人员进行赌博,并各自安排人员在赌场内收、赔钱款、管理秩序、管理股金及在赌场周边放风等事务,以向司机发放100-150元不等的车费方式吸引司机运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参赌,赵树良、徐某、黄某、谢某等人具体负责用赌具开赌,林某负责赌场的记账,在赌博过程中按赢钱数额7%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每天吸引人员参加赌博。2015年6月15日,上述人员在富绢村赌场决定将赌场搬至高田镇乐响村,并当场向在场人员进行了宣告。之后,张某甲联系了被告人张某乙进行选址,双方决定在乐响村民张磊家门口晒坪开设赌场,并约定每日给付张某乙5000元好处费,张某乙在收到5000元的赌场布置费用后,召集陶某、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布置赌场设施及对赌具进行摆设。次日15时许,上述六被告人在安排相关人员在赌场内做事及在周边放风后,按先前的做法,该赌场开始聚众赌博至17时许;当晚21时许,该赌场再次吸引了百余人进行赌博,24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部分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219475元及赌博工具(瓷碗五个、五分硬币一枚、铁币一枚)。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参与望风的谭某处扣押了用于通风报信的Quansheng牌对讲机一部。另查明,案发后,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张某乙等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谢某不服从取保候审的相关管理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其又于2016年2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因其双脚受伤,右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不适合羁押,被阳朔县公安局再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某因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于2016年2月5日被福建省长乐市公安局阜山边防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赌博工具、对讲机,书证搜查证及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收据、车辆及人数登记表、情况说明、羁押期限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白沙镇中心卫生院病历材料、(2009)阳刑初字第146号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谭某、邓某、李某等58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林某、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赵树良、徐某、张某甲、黄某、谢某、张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赵树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树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七、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八、依法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二十一万九千四百七十五元及赌博工具瓷碗五个、五分硬币一枚、铁币一枚、Quansheng牌对讲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仕恩代理审判员  况任成人民陪审员  黄仁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昭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