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农民。2016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台黄检刑诉(2016)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指控: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台州市黄岩区82省道POP酒吧驶往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方向。0时55分许,行驶至黄岩区82省道与二环东路交叉口(即果品市场对出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案发时,被告人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认为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世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富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