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宋万举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万举,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806号原告宋万举。被告王磊。原告宋万举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万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万举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王磊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10日、2011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金额为53000元,借款期限均约定为一个月左右。后被告逾期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磊归还原告借款53000元。被告王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被告王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宋万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2011年9月9日前还清”,被告王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2011年9月6日,被告王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宋万举借到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于2011年10月6日前还清”,被告王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2011年9月10日,被告王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宋万举借到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于2011年10月10日前还清”,被告王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2011年10月2日,被告王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宋万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于2011年11月3日前还清”,被告王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磊向原告借款53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磊归还原告宋万举借款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宋万举确认的银行账户(户名:宋万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沙溪支行账号:62×××7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王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吴春辉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人民陪审员 范利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