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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麦巧梅与谭劲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4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辖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劲辉,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姚元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浩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巧梅,住所地香港。委托代理人:高亦镠,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