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廖远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廖远连,王钗平,金友亨,王启东,王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2号。负责人:陈延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远连,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钗平,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金友亨,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启东,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贤银,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远连、王钗平、金友亨、王启东、王贤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远连、王钗平、金友亨、王启东、王贤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4月14日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6号案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启东银行存款22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50元、受理费1150元及(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6号执行费650元、受理费1150元,剩余执行款18400元已由(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为同一人)领取;2016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启东在中国邮政银行永嘉县支行的退休金账号;2016年6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启东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永建路273弄3号2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01××76,建筑面积37.67平方米),因该处房屋建筑面积较小且属被执行人王启东唯一住房,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4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现暂不宜处置,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