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樊某甲、樊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898号原告曹某某,女,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樊某甲,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樊某乙,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案由:赡养纠纷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樊某甲、樊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樊纪光因病已死亡,目前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27号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