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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宪凤、高德中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宪凤,高德中,赵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申宪凤,女,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高德中,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赵玉平,男,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申宪凤、高德中申请执行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乌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宪凤、高德中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玉平的工资分期给付,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玉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宪凤、高德中未受偿金额为6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执6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夏林鹏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