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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伟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鄂01刑申8号黄伟: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872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6日,你谎称自己有特殊身份、背景等,有能力通过相关领导帮助被害人张某疏通其友乐某某的刑事案件,取得张某的信任,后于同年9月6日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得张某给付的现金10万元。同年9月17日10时许,你到湖北省公安厅,谎称与相关领导认识,来递交反映材料并要求释放乐某某,后被识破并抓获。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北省公安厅出具的报案材料及案件经过说明,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辨认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你虽然曾经拥有记者身份,但该身份早已失去,你仍以记者身份要求会见省公安厅领导,并要求释放在押人犯,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是中央领导的亲戚,认识很多领导的事实,以疏通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凯现金10万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