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博与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博,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徐博,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杰。申请人徐博与被申请人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33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博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创国信贵金属经营(北京)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1031.4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3309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靳 欣代理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