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与刘某、全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刘某,全某,史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368号原告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逯某。被告刘某。被告全某。被告史某。本院受理原告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某、全某、史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刘某、全某、史某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全某、史某银行存款4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