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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与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736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天盈道隆兴泰钢材市场院内3号楼。负责人庄国顺,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健,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杰,职员。被告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院1号楼14层1406室。法定代表人陈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国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智荣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佳利昌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丁丁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人民陪审员  殷佩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