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会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71号罪犯李会勇,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会勇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6126.4元,责令李会勇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55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8月9日入监。服刑期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会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累计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会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会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