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党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18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原告之姐。被告党某某,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赵渡镇。原告杨某与被告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二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二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建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