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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罕井开源家具城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物价局,罕井开源家具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罕井开源家具城,住所地罕井渭清路。负责人鲁某某。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于2016年4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罕井开源家具城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75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11月12日,蒲城县物价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罕井开源家具城对“经销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故蒲城县物价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陕西省《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12月7日对罕井开源家具城作出了蒲价检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2月8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罕井开源家具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物价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安审判员  李更生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亢军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