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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马稳吉尼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稳吉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稳吉尼,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文盲,农民。2016年3月7日犯盗窃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稳吉尼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稳吉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9时许,被告人马稳吉尼伙同马某某(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到甘州区北环路农商银行门口盗窃电动摩托车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手提大量现金从该银行出来,便尾随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到张掖火车站工商银行南侧,乘王某某离开时,采取撬车窗的手段,窃得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车内现金9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稳吉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同案犯马某某的证言,证人马某甲的证言,甘州区公安局接受、调取证据清单,张掖农村商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交易流水明细,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集照片说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稳吉尼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稳吉尼与同案犯马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盗窃犯罪,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稳吉尼在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稳吉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三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马稳吉尼犯罪所得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吕贤元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艳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