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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宪强与王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宪强,王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杜宪强,被执行人:王海彪。杜宪强诉王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王海彪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过付给了申请人杜宪强,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