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宪强与王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宪强,王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杜宪强,被执行人:王海彪。杜宪强诉王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王海彪的存款进行了扣划并过付给了申请人杜宪强,且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