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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扬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12号罪犯李扬,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扬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2)港刑初字第02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二终字第0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9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李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