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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523。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琪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1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及以账贴公告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物业管理费15364.57元及利息、违约金4703.98元、诉讼费30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05.56元,但被执行人无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11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