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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余浣清、陈献龙等与肖慕平、陈算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慕平,余浣清,陈献龙,陈了平,陈跃勤,毛武林,陈国强,李湘沅,钟景江,欧阳鹏珠,陈活良,罗池望,陈永祥,李存文,王珍龙,王海军,陈算明,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杨正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慕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单军民,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浣清,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献龙,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寺**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了平,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跃勤,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武林,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阜山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湘沅,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中坪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景江,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阜西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鹏珠,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阜西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活良,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池望,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余坪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祥,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阜西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冬塔乡白土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珍龙,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板江乡小水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军,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南江镇沙铺村***号。以上十五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杰龙,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算明,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南江镇双溪村**号。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连云路36号。法定代表人:余盘珠,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杨正根,居民。上诉人肖慕平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慕平的委托代理人单军民,被上诉人余浣清、陈了平、陈跃勤、陈献龙及十五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杰龙,被上诉人陈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平江县天岳建筑工程公司、杨正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