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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1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某乙、杨某丙等与杨某甲、杨某丁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石家庄市内燃机配件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石家庄市第一塑料厂下岗职工。原审被告杨某丁,石家庄市轻工技术学校职工。上诉人杨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某甲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批准缓交时限为至出判决前,本院于2016年4月1日通知上诉人杨某甲自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杨某甲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