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杜小东与赵生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东,赵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杜小东,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生明,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中卫市。本院在执行杜小东申请执行赵生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生明在各商业银行无存款,在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执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5116元,执行费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