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邓娟与罗霞、四川红土地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娟,罗霞,四川红土地鸵鸟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邓娟,女,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罗霞,女,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四川红土地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霞,执行董事。邓娟与罗霞、四川红土地鸵鸟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川13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本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罗霞在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有应领取的拆迁过渡补助费(2015年7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罗霞在南充市顺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恒河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7月后应领取的全部拆迁过渡补助费。扣留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