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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曾海龙申请执行顾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海龙,顾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曾海龙。被执行人顾东升(曾用名顾秉栋)。曾海龙申请执行顾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白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东升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顾东升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东升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