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3执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强兴隆纸品包装厂、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强兴隆纸品包装厂,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244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强兴隆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独石村委会大路背村,经营者陈泽强。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新圩镇产径村厂房,法定代表人:邹俊山。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强兴隆纸品包装厂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新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新圩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惠州市创富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新圩支行44×××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56.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