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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姚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民初1767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陈国忠,高邮市三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彬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忠、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到三个月就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目前在高邮市××镇平胜小学读三年级。后因小孩读书需要,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到高邮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对被告的习性不够了解,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被告整天好逸恶劳,游手好闲,还染有赌博、打老虎机、游戏机等恶习。被告分别于2006年7月29日、2008年8月31日、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三份,保证日后不再赌博,但一直未实现自己的承诺,不听原告及家人的劝说,我行我素,继续赌博。被告两次将原告的储蓄卡偷取了约9000元,又将原告的手机、电动车抵押给当铺,2013年4月份,居然把儿子的保险单偷出办理退保,用退款来赌博。现双方无法进行沟通,无奈原告于2015年腊月搬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逐渐淡薄,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的陈述有的是事实,但有的是夸大其词,虽然被告有赌博行为,但是没有那么大,也一直在外面工作赚钱,而且一直拿钱给原告贴补家用,家里的收入都是原告保管,退保单是退了5000元,但是后来都补上了。为了小孩和家庭,现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在高邮市××镇平胜小学三年级就读,2013年3月25日双方补领了结婚证。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由于被告染有赌博恶习,经常参与赌博,将所打工的收入主要用于赌博所需,致使原、被告夫妻矛盾日益加剧。被告曾于2006年、2008年、2013年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参与赌博,但至今仍未改掉赌博的恶习。原、被告双方自2015年农历腊月底即分居至今,原告只身回娘家生活。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双方的结婚证、被告所出具的三份保证书及被告从保险公司所支取的为小孩投保的5000元保险款的税务发票、邮政储蓄存折等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原、被告对离婚与否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领取结婚证,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本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在日后共同生活中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特别是被告在今后生活中改掉赌博的恶习,注重加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的培养、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和对婚生子的抚育,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综上,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