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通知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莲,湘潭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潭中行初字第61号原告杨金莲,女,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鄂陵,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伟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彭崇幸,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人,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鸣,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湘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杨金莲与被告湘潭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莲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雅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