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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宝恒、梁瑶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恒,梁瑶坚,曾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梁宝恒,男,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瑶坚,男,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曾海青,女,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委托佛山市三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曾海青所有的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2016年4月14日,买受人劳智鹏【公民身份号码:】以51000元的最高应价竞投得上述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劳智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劳智鹏【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车牌号为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 龙执行员 季 鑫执行员 姚莉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