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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施仕华、施仕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施仕华,施仕美,施仕军,陈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马登祥,该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书华,该员工。被执行人施仕华,村民。被执行人施仕美,村民。被执行人施仕军,村民。被执行人陈义华,村民。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施仕华、施仕美、施仕军、陈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东时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施仕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东台市时堰镇后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125900元及利息;二、被告施仕美、施仕军、陈义华对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被告施仕华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施仕美、施仕军、陈义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仕华追偿。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被告施仕华、施仕美、施仕军、陈义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90元(含执行费181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59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时商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宝银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葛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