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先用与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用,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2民初499号原告王先用,男。委托代理人卿敬楷,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锦良。原告王先用与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梅玲、人民陪审员陈家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玉玲担任记录。原告王先用及委托代理人卿敬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先用诉称: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的家和御院第1幢3单元602房,住房建筑面积143.81平方米,单价2029.07元/㎡,总房款为291,800元,房款已通过首付和按揭的方式已全部付清,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交房给原告。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了办证的相关证件,并交清了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的费用,可被告不履行诺言,收了原告的办证费却一直拖着不给原告办理两证,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按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月30日将两证交给原告,否则违约金应从2015年2月1日算起,算至2016年2月22日前已有390天,违约金应有11,380元左右;办理房产证、土地分户证,只要几千元钱,被告却收了原告22,000元,多收的款项应当返还给原告。《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所购商品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2、由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1,380元【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判决应算至被告办完两证交给原告为止)】;3、被告将超出房屋实际面积所收的购房款和超标准收取的办证费用退还给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先用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实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房屋的面积、单价及总房款;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办证日期及违约金的支付办法;2、原告交购房款的完税凭证,拟证实原告交清了购房款,并且承担了相应的契税;3、被告收取办证收费的票据,拟证实原告已交纳了办证费用。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1、2、3号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且原告提交了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自愿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主要内容: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家和御院小区1幢3单元602号住房一套,住房建筑面积为143.81平方米,总房款为291,800元;房款已通过首付和按揭的方式全部付清,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和车库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为买受人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逾期在90日之内,不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之后,即自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逾期的第91天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首付和按揭的方式依约向被告支付完了相应的购房款。2014年2月8日,原、被告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同时,双方经协商原告另向被告交纳了办证税费、水电开户费、按揭工本费、资料费等。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好两证,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好两证,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已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办法,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逐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5月9日起计算至办理好两证之日止。关于两证的办理期限,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一个月期限为宜。原告在开庭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要求被告退还超出房屋面积所收的购房款和超标准收取的办证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王先用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二、限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先用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从2014年5月9日起以291,800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至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先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州市零陵良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唐梅玲人民陪审员 陈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