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白银华与刘自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华,刘自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587号原告:白银华,男,196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景,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自平,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华与被告刘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华撤回对被告刘自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白银华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