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六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曹某某,男,194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伊丹人民陪审员 崔孝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