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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六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六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曹某某,男,194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王某某,女,194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伊丹人民陪审员  崔孝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