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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法赔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宪芝要求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赔 偿 决 定 书(2016)黑1281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宋宪芝,女,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赔偿请求人宋宪芝于2016年4月15日以安达市人民法院(2000)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宋宪芝离家出走的相关证明内容虚假与客观不符;公告送达判决的时间与判决书上的时间不符,系程序违法;公告判决卢景友与刘宪芝离婚,不是与宋宪芝离婚系判决离婚主体错误;且当时法院判决时宋宪芝正患有精神病,根本不知道家庭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事项、理由均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九)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不能通过国家赔偿案件解决,其请求事项可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宋宪芝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