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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朝英与黄天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朝英,黄天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朝英,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天学,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彭朝英与黄天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钦南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天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朝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天学车牌号为桂N×××××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但未能予以扣押,不能进行司法处置。另本院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天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天学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天学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朝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查封车辆不停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