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苏远洪与冉显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远洪,冉显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024号原告苏远洪,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冉显江,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远洪诉被告冉显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远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远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苏远洪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