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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金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238号原告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金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宁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金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