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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陈文均与康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均,康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3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均,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康金龙,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陈文均与康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文均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康金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汉丞审判员  朱咏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