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众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众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1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众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众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南京众潮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员 衣硕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