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某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商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