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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本德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德,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719号原告王本德,男,生于1971年2月23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德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本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本德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本德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本德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