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尹耀县与王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耀县,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尹耀县,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东上官乡。申请人尹耀县与被执行人王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28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剩余392000元案款,待被执行人王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执字第0061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宏泉审 判 员 王国庆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