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6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兵与巩祥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兵,巩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6957号申请执行人朱兵。被执行人巩祥雷。申请执行人朱兵与被执行人巩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141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朱兵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2月9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9日将被执行人巩祥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兵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