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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杨保元与包琼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元,包琼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543号原告杨保元,1985年12月30日生,男,汉族,住蒙自市。被告包琼珍,1968年1月14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元与被告包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元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55元,由原告杨保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