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22号原告吴某。被告马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风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