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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922号原告吴某。被告马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风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