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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与李国防、董雷健康权纠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李国防、董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被执行人李国防、董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与被执行人李国防、董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防、董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申请执行标的505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爱民、杨红华、杨云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