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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兴泽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3刑初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兴泽,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家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罪,2015年12月26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贵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兴泽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秀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兴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兴泽在其邻居雷作群家盗窃时,因雷惊醒便持菜刀对雷进行威胁,抢走现金500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刘兴泽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判处,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支持起诉。被告人刘兴泽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兴泽酒后窜至其邻居雷作群家盗窃,因害怕雷惊醒便在屋内找到一把菜刀,持菜刀叫醒雷对其进行威胁,抢走现金520元后逃离现场。后将作案使用的菜刀丢弃在附近一民房屋顶,将抢得的现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以及购买生活用品。次日被告人刘兴泽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所剩所得现金8元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兴泽供述,2015年12月23日21点左右,我和寨上的王化权到王友密家喝酒,喝到2015年12月24日凌晨一点钟。然后我和龙永飞一起各自回家,到家后,因为我家卫生间堵了,我就去我家后面吐,之后我就在吐的地方醒酒,看见坎下的刘启海家,想到刘启海在外打工,他家正在装修新房,他母亲帮他看家,估计有钱放在家里,我就想去刘启海家偷点钱来用。我看到左边位置的窗户没有窗条,我就从下方撕开一个洞,用手机照看到里面有人,把塑料薄膜揭开,先用左脚伸进去踩在一块好像是板子上面,从板子跳到地上,用手机照亮,在床头柜翻找,没找到东西。这时我就听到有人开门的声音,我就躲到这个卧室的门背后,过得十多分钟左右,有个女人就关外面房间的灯进到卧室来,我估计是刘启海的母亲。她没有开卧室的灯,用手机照亮进卧室,我就听到她躺上床的声音,我在门背后等得半个小时左右,看她睡着了,她的外衣放右边头部位置,我就想去拿她的衣服偷钱,又怕她醒来反抗,我就到外面火笼边找个东西来吓她,我发现在墙上有一把菜刀挂在墙上,刀把向上,我就拿着这把菜刀悄悄走到卧室,伸左手去拿她的衣服看里面有没有钱,我一拉她的衣服,她就醒来了,还反脸过来,我就拿刀架在她右手肩膀位置,故意用普通话对她讲你是不是拜哥(刘启海的父亲)?她讲不是。我讲:拜哥差我10万元钱,你有没有?她讲不关我的事,我们离婚了。我讲:你先替拜哥还点。她讲没有。我就喊她拿500元给我,我好拿去交差。然后她就不知从什么地方摸了点钱给我,讲有500元。我就问她还有没有,再拿200元给我们吃宵夜。她讲没有了。我就准备拉她衣服来摸,她又摸了点零钱给我,拿到钱后,刘启海的母亲就哭了,并讲:命好苦。我就讲:不要哭了,也不准喊,我要走了。然后我就拿着刀打开她家大门离开了,出门后就往左手边跑,跑到半路时就把菜刀丢了,在山上躲了7、8分钟后,发现没有什么动静,我就顺着路慢慢回家。我抢得520元,我拿了300元给小维帮我转账到我的微信账号,我用微信付买手机的271元,给我儿子买了100元左右的吃的,昨天我拿了100元给我老婆,剩下的卖烟抽,还剩下8元在身上。2、被害人雷作群陈述,今天凌晨一点过,我回到家把客厅的门锁好后就到卧室睡觉,躺在床上大概三分钟左右,突然有男子拍我的肩膀,用一把刀压在我脖子上说:大姐,有钱吗,拜哥差我10万元。我说:我没钱,拜哥差你钱你问他要,你问我要做什么。那男子说:你真没钱吗,你让我摸你荷包。接着那男子用另一只手来拉我衣服,因为我上衣荷包有七千多元,裤子荷包有五百多元,我就不准这个男子摸我的荷包,就掏了裤包那五百多元给这个男子,这个男子说:你再拿两百给我,我要七百才够吃宵夜。我就哭了,这个男子说:你不要哭,我走了,你不要喊。这个男子就拿开放在我脖子的刀从我家卧室出来,开客厅的门出去了。我被抢了五百多元,3、证人王友密证言,2015年12月23日21点过钟,我和寨上的王化权在家喝酒,过得10多分钟,王化权和刘兴泽就一起来到我家,然后我们三个就喝酒,王化权就先回家了,我和刘兴泽喝了一会儿,龙永飞就来到我家,龙永飞喝红酒,喝了大概两杯左右,我们就一起喝酒看电视。2015年12月24日凌晨0点左右,龙永飞和刘兴泽一起回家,我就睡觉了。4、证人龙永飞证言,2015年12月23日23点30分左右,我在家准备睡觉,王友密打电话我叫去他家喝酒,我和王友密、刘兴泽和王友密的父亲三人在,我们一边喝酒一边吹牛,玩到2015年12月2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我和刘兴泽就一起回家,我们走到土地庙后,就分开各自回家了。2015年12月24日早上10时许刘兴泽来我家。拿了350元给我,说50元是还我的钱,300元钱叫我转入他的微信红包。因为当时我的微信红包中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的朋友刘维维(小名:小维),刘维维就发了300元钱的微信红包给我,我又将300元钱发给了刘兴泽。刘兴泽在我家中当着我的面又将271元(200元微信红包,71元是通过转账)转给了一个我不认识的人。5、证人刘维维证言,2015年12月24日早上,龙永飞打电话问我微信账户有钱没,叫我转300元钱给他,我就用我的微信号转了300元给龙永飞的微信账户,是通过微信红包转的,当天中午1点过钟,我去龙永飞家玩,龙永飞就拿了300元给我。6.证人罗香飞证言,刘兴泽与我是夫妻。2015年12月23日晚上我和刘兴泽在家中吃饭后看电视,到九点过刘兴泽先去睡觉,过得十几分钟我也去睡。大约得半小时左右,有人电话给刘兴泽叫他出去吃宵夜,他就去了。刘兴泽出去回来时我还在用手机看电视,我看手机显示的时间是2015年12月24日凌晨1点58分,我和刘兴泽一起看电视剧,就有人打电话给刘兴泽,刘兴泽就叫我先睡,他出去了。一个小时左右就回来,刘兴泽回来后就对我将“我们寨子被抢了”,我问是谁被抢,刘兴泽说“是把海家妈”,我没多问就睡了。7、证人王莲花证言,我认识雷作群,我们是表姐妹关系。案发后的几天,我到我家楼顶去拿包谷福(方言,指玉米芯)引火时,发现我家楼顶放包谷福的箩筐里面发现一把菜刀,我就把这件事跟雷作群讲了,之后雷作群就把这把菜刀拿回家了。另有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泽在实施入室盗窃过程中,持械威胁被害人,致被害人不敢呼救和反抗,被告人刘兴泽趁机劫走现金52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兴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发还给被害人雷作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喻正勇审 判 员  朱家宏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忠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