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贾学普与穆同信、石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学普,穆同信,石立双,穆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832号原告:贾学普,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穆同信,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石立双,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穆建峰,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贾学普与被告穆同信、石立双、穆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学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生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