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万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102号原告张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组。被告万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XXXXXXXXX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洪洋 来源: